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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有關戶長申請將出境未滿2年之戶內人口,隨同全戶遷徙登記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6-14 13:08
日期:2015-04-01
案由:有關戶長申請將出境未滿2年之戶內人口,隨同全戶遷徙登記案。
案情概要:戶長○○○申請將設籍其戶內且出境未滿2年之長子,隨全戶遷入本轄,本所按其所請受理遷徙登記,並依相關規定予以妥適處理。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基於遷徙登記應依事實認定原則,當事人如現為出境人口,則不予受理遷徙登記。然現行戶籍法104年1月21日已修正部分條文,依新修正戶籍法第16條規定,全戶遷徙時,經警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2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查戶長○○○為設籍台南市某區之居民,其戶內人口長子已出境,無法取得身分證,現申請將全戶遷徙至本轄。現行戶籍法已重新修訂,放寬戶內出境未滿2年者之人口可隨同全戶遷徙。爰本案檢視○○○所附文件並查證長子之入出境紀錄,確認出境無誤後,本所依上開規定,受理全戶遷徙至本轄;另因○○○取得出境長子之國民身分證有困難,致無法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本案得依內政部104年2月25日台內戶字第1040405227號函釋,先行辦理遷徙登記,並於當事人所內記事登錄「國民身分證未換發」等文字,再俟機辦理換發國民身分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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