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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女士辦理遷徙登記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7-10-08 16:02
案由:○女士辦理遷徙登記案
案情概要:○女士至本所申辦其戶籍遷入本轄其父之戶內,爰受理其遷入登記,事後因戶長嚴重抗議,本所依相關規定予以撤銷遷入登記。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正本;另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略以,辦理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依法應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爰受理民眾辦理遷徙等戶籍登記,乃需提憑有效之戶口名簿辦理。
二、設籍台中市北屯區○女士於本(107)年8月3日,至所申辦遷入登記,受理人員查驗所需相關證件,惟當時於戶役政資訊系統之資料畫面時,一時疏忽未查驗戶口名簿,隨即辦理遷入登記,致影響當事人權益。
三、本案因作業疏漏,未依規定查驗戶口名簿是否有效之正本,致使作業瑕疵,爰依行政作業程序予以撤銷遷入登記。為免影響民眾權益,敬請同仁對於受理是類案件應秉持謹慎態度,以防杜類此情事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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