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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有關年滿69歲○女士至所辦理補發國民身分證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6-14 13:26
日期:2017-03-01
案由:有關年滿69歲○女士至所辦理補發國民身分證案
案情概要:○女士遺失國民身分證,由女兒陪同辦理補發,本所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調閱檔存相片比對,惟影像檔相片與當事人容貌年齡顯有落差,旋即主動提供免費拍照服務,協助其順利辦竣補發國民身分證作業。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按內政部83年4月18日台內戶字第8302205函
示略以,65歲以上老人申請換、補領國民身分證所繳交之相片,免受1年(97.12.24已修正為2年)所攝限制之規定,爰當事人所繳交之相片與舊證上之照片或其與本人可辨識為同一人者,仍可辦理換、補領國民身分證,以資便民。
二、本案○女士於105年12月20日提憑戶口名簿由女兒陪同至本所辦理補發國民身分證,經調閱其檔存相片進行比對,○女士容貌、年齡與檔存照片顯有落差(95年沿用迄今),其女兒表示母親已年邁不便拍照,是否可沿用檔存照片。考量國民身分證效用及於全國各機關,若遭冒領將影響當事人權益及社會治安甚鉅;本案○女士雖年滿69歲惟行動尚自如,爰為利日後核對人貌以避免冒領情事發生,經承辦人耐心與其委婉溝通,並說
明本所將提供免費服務拍照,渠亦表同意。
三、為達簡政、便民之服務宗旨,故同仁爾後受理類此65歲以上長者補、換領身分證案件,其所繳交之相片雖非2年內,但與舊證上照片或其本人可辨識為同一人者,應予從寬受理;若落差甚大應委婉向其說明,或協助於本所免費拍照,避免誤解招致民怨,以提升戶政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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