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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有關○女士申請其非婚生子女認領登記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6-14 13:22
日期:2016-10-01
案由:有關○女士申請其非婚生子女認領登記案。
案情概要:現設籍台北市大同區之○女士提憑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辦理其子認領登記,本所協調該戶所以行政協助方式,依規定予以妥適處理。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 本案原告○○○、兼法定代理人○女士均設籍臺北市大同區,被告方○○現設籍本市新興區,○女士持憑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辦理方先生認領其子○○○為次子案,經本所檢視判決書內容載以,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等事件,經本院於101年○月○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二、 本案經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認定且建議本所依當事人所請,以異地受理方式辦理強制認領登記。惟本所參照內政部於102年5月7日台內戶字第1020178822號函覆本市岡山區戶政事務所對於認領登記之函釋規定略以,…為使原告戶籍資料之記載與事實上血緣關係相符,以使原告身分關係得以明確,該戶籍登記實有更正之必要。….如無爭議,得憑上開確定判決更正父姓名。
三、 爰此,本案本所認為當事人應至原戶籍地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辦理更正父姓名登記;惟當事人對於本所及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間認定辦理本案方式產生之歧異說法,頗感不解。嗣後,經本所積極與該戶所再次協調並徵詢其認可下,由本所協助審查○女士相關文件並郵寄該戶所,並請其催告送達認領人於不作為後再連繫○女士至本所,以行政協助方式責由該戶所辦竣強制認領登記,本所再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四、 爾後同仁於受理類此案件,凡經法院裁判之訴訟案件,若涉及戶籍登記與機關行政裁量問題,且各戶政事務所本於職權審酌案件有差異時,為期創三贏之局面,端賴承辦人員之委婉溝通協調,避免招致民怨。本所基於為民服務宗旨,本案經以善意的溝通方式始化解民眾及戶所間之扞格,且順利圓滿完成當事人認領及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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