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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有關○女士申請更正次男○○○出生日期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8-10 10:10
案由:有關○女士申請更正次男○○○出生日期案
案情概要:○先生持憑出生證明書辦理次男○○○出生登記,俟後女士以該證明書所載之出生日期係誤繕,申請更正○○○出生日期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本案父○先生於106年2月8日持憑國軍高雄總院左營分院所開立之出生證明書辦理次男○○○出生登記,俟後母○女士來所表示該證明書所載之出生日期錯誤欲辦理更正,按戶籍法第22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因申報資料錯誤所致者,應由申請人提出證明文件,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
二、經請女士提具原發證醫院重新開立之出生證明書及產婦出院病歷摘要表(明確註明生產時間)佐證辦理,其中出院摘要表因機關用印不完備,本所為求審慎,並避免當事人往返奔波,復以電話向該發證醫院確認所出具之文件無誤後,做成公務電話紀錄附案,核准○女士所請更正其子○○○出生日期。
三、本案業於3月16日辦理更正完竣,另跨機關通報健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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