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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先生至所辦理補發國民身分證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12-04 14:48
案由:○先生至所辦理補發國民身分證案
案情概要:○先生遺失國民身分證,至本所申請辦理補領,因同日二次以上補領申請時,應核發臨時身分證,並於次一上班日製作核發國民身分證;惟本所櫃台同仁未能依規定辦理,爰補救方式為立即與當事人聯繫並取回第二次補領國民身分證,於隔日以換證方式處理。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設籍本轄○先生遺失國民身分證,於106年8月3日上午11點57分至本所櫃台辦理補發身分證,爰當日15點57分又至另一櫃台辦理補證。
二、依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戶政事務所同日受理同一申請人二次以上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時,應自受理第二次申請時起,核發臨時身分證,並於次一上班日製作核發國民身分證」。
三、惟當日下午櫃台同仁一時不察,為其補辦第二次國民身分證,俟國民身分證承辦人發現後,請櫃台同仁立刻與○先生聯絡,並至其住處取回第二次補證國民身分證,爰於隔日以換證方式處理。
四、鑑於國民身分證效用遍及於全國,若同日受理同一申請人二次以上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若不慎誤補發時,將會對當事人權益影響甚鉅;惟同仁日後受理國民身分證補發時,應同時審查上一次補證時間,避免違反上述之規定,造成民眾往返奔波之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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