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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戶籍仍在監所且為保護管束之收容人辦理戶籍遷徙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6-14 12:57
日期:2014-01-01
案由:戶籍仍在監所且為保護管束之收容人辦理戶籍遷徙案。
案情概要:戶籍設於臺南監所之收容人○○○先生於102年11月間至本所辦理遷徙登記,惟查其仍為保護管束限制住居人口。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按實務作業規定,保護管束人口辦理遷徙登記,需提憑經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同意住所遷徙函辦理。
二、本案收容人○○○先生係戶籍設於監所且為保護管束限制住居人口,現因出監欲將戶籍遷移至現住地,按規定本應先取得檢察官同意後方得辦理遷徙,惟內政部函釋,戶籍仍在監所且為保護管束人限制住居人口,戶政事務所可受理其出監後之遷徙登記,惟應副知該管檢察官,並告知當事人嗣後應先向檢察官申請「保護管束人住所遷移核准證明書」始得辦理遷徙登記。
三、爾後同仁受理類此戶籍設於監所且為保護管束人限制住居人口之遷徙登記案件,請確實依內政部函釋規定詳細審查申請人繳驗之相關證明文件後辦理,並於辦竣遷徙登記後,副知該管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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