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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有關民眾申請證明親屬關係,補填當事人被收養戶籍資料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6-14 13:06
日期:2015-02-01
案由:有關民眾申請證明親屬關係,補填當事人被收養戶籍資料案。
案情概要:○先生之女已被收養,因申辦繼承需要,現申請最後一筆除戶資料補填被收養記事,本所依相關規定予以妥適處理。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設籍本轄居民○小妹,業於98年間被○姓夫婦收養為養女在案,經審視當事人之戶籍資料,在未被收養前先由○姓夫婦將○小妹之戶籍遷入設籍,再辦理後續之收養登記,因此○小妹原遷出地之除戶記事欄並無收養記事,嗣後生父○先生為申辦繼承及社會補助相關案件,卻無法提具該名子女○小妹已被他人收養之證明資料,致衍生生父母及該子女間認定權利義務歸屬之困擾。
按內政部99年12月14日台內戶字第0990244046號函釋,收養登記如先將養子女遷入養父母戶內後再辦理收養登記,該名子女於遷出地戶內並無收養記事,嗣後本生父母其親屬申辦繼承、社會補助等相關案件無法提具該名子女已被他人收養之證件,恐衍生養父母及該名子女困擾等情事。如當事人已先行辦妥遷徙登記後,再辦理收養登記時,應於被收養人遷出地個人除戶記事欄補註「民國×年×月×日被○○○收養民國×年×月×日註記」之記事。本案本所爰請○先生提出書面申請,依上揭規定受理補填○小妹記事,俾免影響其權益。
有關同仁受理民眾辦理收養登記時,請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當事人同時辦理收養及遷徙登記者,應先辦理收養登記,並於被收養子女之個人記事欄註明收養記事。
二、當事人已辦妥遷徙登記者,應於被收養人遷出地個人除戶記事補註被收養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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