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因離婚撤銷續辦理撤銷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6-14 12:44
日期:2012-11-01
案由:因離婚撤銷續辦理撤銷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案
案情概要:設籍本轄○○○小姐持法院判決撤銷離婚裁判書與確定書,辦理其撤銷離婚、撤銷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該案之撤銷離婚登記可由○○○小姐單方辦理,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撤銷登記,必須由父母雙方辦理始可。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按戶籍法第46條規定: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
二、另戶籍法第48條第3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三、本案當事人因故無法與其配偶親自到所辦理其未成年子女權利行使負擔撤銷之登記,惟經本所依法催告後,由其配偶持法院判決撤銷離婚裁判書、確定書及配偶之委託書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撤銷登記。
四、爾後同仁受理此類案件時,應確實依戶籍法相關規定詳細審查適格申請人後辦理。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