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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課長午休飲酒醉倒,遭民眾檢舉後,疑似事後撤銷出差改以休假登記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7-03-07 11:49
案由:台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課長午休飲酒醉倒,遭民眾檢舉後,疑似事後撤銷出差改以休假登記
案情概要:台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於霧峰舉辦重測說明會,承辦人員申請全天出差,中午用餐時間吃飯喝酒,○姓課長醉倒路邊,最後被其他人用公務車載回辦公室,並遭民眾拍下檢舉,地政所表示課長原出差登記已改休假半日登記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依據銓敘部 81.6.1.(81)台華法一字第0七一五一0七號函解釋:
公差係公務人員奉長官之指派,離開辦公處所執行與本職有關之公務。因此公差為處於執行職務狀態,僅其執職務之地點須離開其固定之辦公場所而已。
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三、另依銓敘部104年8月31日部法二字第10440076241號函,茲以監察院鑒於各機關對所屬人員依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補辦請假之實務執行寬嚴不一,爰請本部就上開規定所稱「緊急事故」予以釋示並周知各機關,而上開規定所稱之「緊急」,依其文義即有嚴重而急迫之意,是公務人員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因事起倉促、時效急迫,難期待其得事先請假或俟請假經核准後再予處理,或非即刻處置恐致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突發危難等情形,得由機關長官審酌個案情形,准駁其補辦請假手續;又為利人員差勤之管理,必要時,機關得於差勤系統增置「補請假理由」之欄位,以為機關首長准駁補請假申請之參據。
四、又依據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員工差勤管理要點第12點規定,各機關出勤狀態及上班秩序之查核重點如下︰
(一)在勤員工是否完成簽到手續。
(二)不在勤員工是否完成簽退、請假、公出或公差程序。
(三)在勤員工是否有擅離職守、提前用膳、飲酒、嚼食檳榔、賭博、打電玩、利用電腦網路設備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從事與公務無關之閱報、收看電視或其他與職務無關之行為,且情節重大。
(四)午休飲酒影響上班。
五、依前開要點第13點規定,各機關首長及單位主管負有員工勤惰管理及考核權責,應確實督導出勤狀態及上班秩序,如發現有前點規定之情事,應立即簽報,違反者,應負連帶處分責任。
綜上,公差並非假,而係奉派執行一定之任務,視同上班,只是上班地點改為執行公差之地點而已,該個案係申請全天公差即視同上班,中午飲酒影響上班即違反規定,然個案無法得知是否已於中午前先行辦理撤銷公差再改以休假登記並經首長核准,亦或民眾投訴後才變更假別,惟在公務機關喝醉之情形仍涉民眾觀感,實屬不妥,倘若請假流程是發生在民眾投訴後,才逕為變更假別,且非有急病或緊急事故而得事後補請情形,上班時間飲酒仍應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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