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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有關未成年○小妹申請2次改名登記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7-11-22 15:20
案由:有關未成年○小妹申請2次改名登記案
案情概要:未成年○小妹於99年間申請第1次改名,嗣後由養父收養,法定代理人現於本所再次申請改名,本所依相關規定受理姓名變更登記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按姓名條例第9第2項規定略以,依前項第6款申請改名,以3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應於成年人後始得為之。本案○小妹於99年12月22日改名在案,除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6個月以同名同姓名,得申請改名情況下,依上開規定○小妹尚未成年已申請第1次改名,申請再次改名應於成年人後始得為之。
復按內政部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5款增列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得申請改名。案查本案○小妹尚未有與人同姓名之情形,且依其戶籍資料顯示,其於102年間被養父收養且登記在案,因○小妹被收養影響身分關係變動,基於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及考量實際有改名之需,本所得依上開規定,受理其姓名變更,至於改名後如未再有上揭身分關係變動之情事者,自無法再依規定申請改名。
實務上受理姓名變更案件,倘若因有改名次數設限而無法改名時,應查閱當事人戶籍資料,如有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5款身分變動之情事,得申請姓名變更,俾免影響改名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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