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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有關○先生夫婦辦理收養登記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6-14 13:24
日期:2016-12-01
案由:有關○先生夫婦辦理收養登記案
案情概要:○先生提憑高雄少年家事法院民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辦理收養登記,因情況特殊,本所協調相關機關查證後,否准辦理並妥適處理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 本案○先生為辦理收養登記,提憑高雄少年家事法院民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至本所申請收養○小姐為養女;惟案經本所調閱戶籍資料查明,被收養人○小姐先前已由○先生收養在案,雖○先生早在97年3月時死亡,然養父母死亡時,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收養關係並未當然解消,○先生與被收養人○小姐至今亦無終止收養之相關記事。次查○小姐既為○先生之養女,已違反民法第1075條之規定,除夫妻共同收養外,1人不得同時為2人之養子女,爰本案○小姐自不得再為○先生夫婦所收養。
二、 本案本所審認高雄少年家事法院判決似有瑕疵,且礙於法院判決之拘束力,不容有誤,為免影響其權益,旋即與法院洽詢及確認,並婉告○先生本案將否准受理,俟法院重新審理判決確定後,再行辦理收養登記。
三、 同仁爾邇後若受理有關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案件,因事涉身分登記等相關權益,若審酌內容認為有疑義,承辦人員應主動向相關機關查證洽詢,避免造成戶籍登記錯誤進而影響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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