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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先生辦理雙胞胎出生登記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8-07-12 15:16
案由:○先生辦理雙胞胎出生登記案
案情概要:○先生持雙胞胎之出生證明書及死產證明書,至本所辦理出生登記,鑑於雙胞胎之1胎未出生即死亡,無庸辦理戶籍登記,爰本所依相關規定辦理存活1胎之出生登記。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按戶籍人口統計作業要點第8點第2項第4款規定:「雙胞胎或三胞胎以上之嬰兒有部分為死產時,將活產者列入嬰兒出生總數欄內統計,並對應列入雙胞胎或三胞胎以上欄內統計,不計算死產人。」。
二、按內政部107年9月10日台內戶字第1070439929號函:「…二、按戶政事務所辦理雙(多)胞胎出生登記,應於個人記事做胎別及同胎次序註記,係為加強雙(多)胞胎之辨識,防杜冒用身分,…考量出生證明書上所載胎次及胎別係出生統計重要項目,仍應依據出生證明書所載填入,惟死產未有出生事實,無須辦理戶籍登記,亦不列入出生別之計算,另存活1胎辦理出生登記個人記事無須做胎別及同胎次序註記。」。
三、綜上,○先生辦理雙胞胎存活1胎之出生登記,胎別登記為雙胞胎,惟出生別不計入死產者,亦無須於個人記事註記胎別及同胎次序,另死產胎次無庸辦理出生及死亡登記,但須影印死產證明書黏貼於出生登記案件中,併同歸檔,俾利日後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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