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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未成年人監護權設定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6-14 13:08
日期:2015-05-01
案由:未成年人監護權設定案。
案情概要:設籍本轄未成年人OOO因父母雙亡,經家屬協議由其祖父擔任監護權人,申請辦理監護登記案。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未成年人OOO之父母親雙亡,祖父OOO先生於104年2月至所申請辦理其監護登記。
二、案經檢視O君之戶籍資料,外祖父已身故,祖父、祖母、外祖母均未與其同居,且O君係獨生子,亦無同居之兄姊。按民法1094條第1項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三、案查當事人未與祖父母同居,亦無同居之兄姊,爰未與其同居之祖父、祖母及外祖母同為適格之監護人,惟據申請人表示,祖父母3人均已達成協議,決定由其祖父OOO1人獨自擔任監護人,爰本所請OOO先生持憑經3人共同書立之 「未成年人監護權協議書」後,再行至所辦理。
四、本案業於本(104)年3月4日辦竣監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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