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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有關○先生持「入國許可證副本」恢復戶籍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7-01-02 14:38
案由:有關○先生持「入國許可證副本」恢復戶籍案
案情概要:○先生持憑「入國許可證副本」到所欲恢復戶籍,本所協助並妥適處理其辦竣遷入登記。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按戶籍法第17條第2項前段規定:「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3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爰入境之遷入登記應由申請人憑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辦理,並以中華民國護照入境紀錄為依據。
二、本案○先生因中華民國護照已逾期,故持移民署核發之入國許可證副本欲辦理遷入登記,惟經承辦人檢視其所持之入國許可證副本,與內政部103年3月26日台內戶字第103012837號函附件檢送之樣張不符,致無法受理。爰本所主動連繫移民署後,請○先生持該入國許可證副本至移民署於附記欄內加註「准予恢復在台戶籍」字樣後,順利協助○先生辦竣遷入登記。
三、按上開內政部函示,憑辦遷入登記之入國證明文件計有「入國許可證副本」、「入國證明書及入國許可證副本」及「入境證副本」等3類,因樣式繁多且用途不一,同仁於受理民眾申辦戶籍登記時,應仔細檢視入國證明文件內容與欲申辦之戶籍登記案件是否相符,以免誤辦影響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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