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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先生申辦祖父受監護宣告登記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7-08-31 08:31
案由:○先生申辦祖父受監護宣告登記案
案情概要:○先生申辦祖父受監護宣告登記時,發現司法院通報之監護宣告「生效日期」與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確定證明書登載「生效日期」不一致。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依民法第1112條之2規定:「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撤銷監護之宣告、選定監護人、許可監護人辭任及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職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登記。」。上開囑託登記按戶政機關登記法院職權通知作業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由司法院以電子傳輸方式通報戶政事務所,並於「事件日期」欄位載明監護宣告之「生效日期」,俾利戶政事務所辦理相關戶籍登記。
二、本案○先生於107年7月9日持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申辦祖父監護登記,經承辦人員檢視其持憑文件並查詢戶役政資訊系統,發現○先生所提之確定證明書所登載「生效日期」與司法院通報日期有異,承辦人員旋即電話與法院承辦書記官連繫,確認監護宣告「生效日期」後,本所續辦理監護登記。法院並於翌日重新通報修改監護宣告事件正確「生效日期」完竣。
三、爾後遇此類案件,為正確戶籍登記,請審慎處理,避免登載錯誤而影響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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