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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國人○小姐與肯亞國人結婚登記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6-14 13:18
日期:2016-05-01
案由:國人○小姐與肯亞國人結婚登記案。
案情概要:有關○小姐與肯亞國人○先生提憑駐南非共和國台北聯絡代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宣誓書)暨其中文譯本,辦理結婚登記,本所傳真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協助查證,如期完成結婚登記。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第2款第3目規定,結婚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查驗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我國國民○小姐欲與肯亞國人○先生在台結婚,現提憑經駐南非共和國台北聯絡代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宣誓書)暨其中文譯本及結婚書約等相關文件,雙方至本所辦理結婚登記,經檢視所提憑文件,其宣誓書文件內容載以,「他是我姪子……我宣誓證實○先生從未結婚,他目前是單身。他期待著結婚……」,足堪顯示該文件乃家屬代為宣誓,非由○先生親自聲明,該婚姻狀況證明在肯亞國之法律效力不無疑義。本案為免造成民眾往返國外、奔波勞頓之虞,本所爰依內政部100年12月2日台內戶字第1000234447號函規定,利用傳真「確認驗證文件傳真申請表」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協助查證。案經外交部回覆業已「符合肯亞當地法律效力」後,如期完成結婚登記。
基於提升服務品質及保障民眾權益,同仁如遇民眾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文件辦理結婚登記時,倘因相關資料有疑義時,得傳真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協助查證辦理,俾免影響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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