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有關○女士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6-14 13:19
日期:2016-06-01
案由:有關○女士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案。
案情概要:○女士提憑高雄監獄出具書面內容字跡模糊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移轉約定書,至所申辦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本所依相關規定予以妥適處理。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依矯正機關收容人戶籍管理要點修正規定第6點,收容人申請戶籍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經矯正機關函送戶政事務所或委託他人辦理。委託書應經矯正機關證明,戶政事務所若對委託書有疑義時,得函請矯正機關向收容人查明。
二、查本案○女士為辦理其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依上開規定,提憑經臺灣高雄監獄證明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移轉約定書申辦戶籍登記,惟本案承辦人員檢視○女士所附繳之約定書,發現文書受水漬浸溼,致入監人口指紋及核對人簽章部分模糊不清,其文件內容略有瑕疵。當事人表示,約定書係監所遞交郵局寄送,郵務士於送達途中不慎被雨水沾濕所致,不得歸責個人之行為。本所基於便民利民之宗旨,其文件因水漬造成字跡及蓋章模糊,經向監所查證無誤後,仍本於職權據以受理。
三、本案本所考量○女士需再次往返監所重置約定書,本所於受理申請後,爰依行政程序法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並斟酌當事人全部陳述意見,主動與矯正機關場舍承辦人查證,確認該約定書申請原由及真偽無誤,並作成紀錄後,據以辦理是項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主動積極為民服務,俾免當事人往返奔波勞頓之苦,維護民眾權益。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