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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有關國民○○○小姐與宏都拉斯國人結婚登記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6-14 12:59
案由:有關國民○○○小姐與宏都拉斯國人結婚登記案。
案情概要:○○○小姐今提憑駐宏都拉斯大使館驗證未加蓋「符合行為地法及註明結婚生效日期」之結婚證明文件暨其中文譯本,來所欲辦理與宏都拉斯國人結婚登記,經本所依規定傳真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協助查證後,業已如期完成結婚登記在案。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我國國民與其外籍配偶,在國外結婚登記已生效者,欲回台辦理結婚登記,需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註冊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及結婚生效日期」字樣者,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我國國民○○○小姐與宏都拉斯國人在宏都拉斯國已辦妥結婚登記,今○○○小姐提憑經駐宏都拉斯大使館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至本所欲辦理結婚登記,經審核後發現,該結婚證明文件並未註明符合行為地法及結婚生效日期等字樣,依上述之規定,應請當事人向原屬國申請其婚姻狀況證明,俾憑辦理結婚登記。本所基於便民所需,並為避免造成民眾往返國外、奔波勞頓之苦,爰依內政部函示規定,利用傳真「確認驗證文件傳真申請表」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協助查證。案經外交部回覆業已「符合行為地法及結婚生效日期」後,如期完成結婚登記在案。
基於提升服務品質及保障民眾權益,同仁如遇民眾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文件辦理結婚登記時,倘因駐外館處漏未加註「符合行為地法」或相關註記有誤時,得傳真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協助查證辦理,以維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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