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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有關委任他人代辦印鑑登記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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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07-01
案由:「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有關委任他人代辦印鑑登記案。
案情概要:105年3月22日台內戶字第1051201288號令修正「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增訂第6點第9項「當事人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 按105年3月22日台內戶字第1051201288號令修正「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增訂第6點第9項「當事人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與以往核發作業有所不同。
二、同仁於受理印鑑登記作業,遇有當事人因故無暇至所申辦之情形時,可依上述規定,建請當事人至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作成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