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簡政便民,並落實智慧政府,民眾辦理地政業務如登記義務人未能到場可採用線上聲明、設置土地登記印鑑等替代申辦印鑑證明之措施,減省民眾奔波往返戶政事務所申辦印鑑證明之不便。
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規定之15項替代措施: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D0060003&FLNO=41&ty=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