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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稅2.0新制上路,適用房屋稅自住優惠稅率增訂「辦竣戶籍登記」要件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4-02-26 13:37

    自住住家使用之房屋應符合以下3要件,方可按自住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

    (一)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二)供房屋所有人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房屋稅新制施行前已適用自住房屋稅率者,如尚未辦好戶籍登記,請於今(114)年3月24日前辦好戶籍登記,才可續享自住用房屋稅率。

    更多房屋稅新制詳情請至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官網「房屋稅差別稅率專區」(https://gov.tw/FqX)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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