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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女士申請受委託監護之未成年人遷徙登記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8-04-11 08:04
案由:○女士申請受委託監護之未成年人遷徙登記案
案情概要:受委託監護人○女士申請其所受託監護之未成年人遷徙登記,礙於受託事項有所侷限,本所婉言解說,並依規定否准辦理。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 依民法第1092條規定略以,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爰父母對於可委託監護人之特定事項,約略如下,同住照顧、保護教養、辦理子女戶籍遷徙、指定住居所、就學學區、全民健保、護照申請及領取社會補助事項相關事宜等。
檢視戶籍資料,本案父母就未成年子女就學及學區相關事項由受委託監護人○女士監護在案,依上開資料顯示,該父母僅對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事項,就學學區之特定事項委託○女士辦理,對於子女戶籍遷徙並未予以授權。現受委託監護人○女士申請其所受託監護之未成年人辦理遷徙登記,礙於受託事項有所侷限,本所婉言解說,否准辦理,並請另行書立委託監護同意書再行辦理遷徙登記。
同仁辦理戶籍登記案件,應檢視戶籍資料記
事內容,倘當事人為受委託監護之情狀,應審慎
處理,避免作業訛誤,影響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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