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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有關受輔助宣告之人○先生補發國民身分證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01-12 11:35
案由:有關受輔助宣告之人O先生補發國民身分證案
案情概要:本案○先生母親來所表示○先生國民身分證不慎遺失,因○先生於陌生環境會情緒急躁,無法將其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補發,可否由其直接申辦。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經查○先生係受輔助宣告之人,由其母任輔助人,按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4親等內之親屬…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同法第15條之2第1項列舉7款重要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
二、內政部曾就受輔助宣告之人得否自行辦理戶籍登記或證明文件之核發疑義函請法務部提供意見,經法務部97年9月17日法律決字第0970028237號函復,贊同內政部所述「受輔助宣告之人辦理各項戶籍登記業務時,應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具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之見解。
三、綜上;○先生雖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其補發國民身分證,尚無法由輔助人逕為辦理,考量○母所述○先生精神狀態之特殊性,且已備齊補證所需文件,本所隨即指派同仁前往其居住處受理,惟○先生不巧外出,遂請○母俟○先生返家後與本所同仁連繫,是日晚間9時許完成○先生國民身分證補領之申請並核給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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