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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先生辦理與大陸配偶○女士撤銷結婚登記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7-03-07 11:43
案由:○先生辦理與大陸配偶○女士撤銷結婚登記案
案情概要:○先生提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得聲請再議之緩起訴處分書,欲辦理撤銷結婚登記,本所依規定協助辦竣後續處理。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依據內政部「105年度國籍法規與實務研習會」綜合座談會議紀錄略以,按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應記載於處分書正本…,戶政事務所於收受檢察署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時,得先自行檢視該處分是否可聲請再議,…如係經告訴人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者,依戶法籍第25條規定,應俟判決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再為登記。
○先生提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OOO號緩起訴處分書,申請撤銷與大陸配偶○女士結婚登記。經本所檢視該緩起訴處分書,內載與大陸地區人民假結婚之事實,末文並載有「依職權送再議」;另審查本案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05年度上職議字第OOO號處分書,載明該署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經核原處分並無不當,爰依上開規定,當事人應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俟判決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再為撤銷結婚登記。
本案○女士與○先生因無結婚真意,已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爰由檢察署檢察官主動提起公訴,本所並於106年7月7日接獲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文件,惟並未隨案另附確定證明書,致無法據以辦理撤銷結婚登記。
為正確戶籍登記,本案本所曾數度與地方法院刑事庭及檢察署洽詢,關於本案刑事判決上訴或確定日期情形均未果。未免影響○先生權益,本所主動函請法院檢察署協助辦理,嗣後復依其所提供之資料,並確認該判決之確定日期無誤後,本所始依規定通知當事人至所辦理,並協助順利辦竣撤銷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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